一、盂县桃园路梅园便利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卫生用农药案
2025年7月21日,我局接到举报称“7月7日在梅园超市桃园路店(地址:盂县秀水镇桃园路82号)花费3元购买的一盒蝇香王,其外包装标明可消杀蚊子、苍蝇和蟑螂,但在官网查询到的农药登记号信息防治对象只有蚊子,且外包装印制宝宝头像,根据相关规定农药类产品不可以印制宝宝类头像,属于诱导消费者”,我局派执法人员前往盂县桃园路梅园便利店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门店经营的抢手蚊蝇香王已全部售出,现场无该批蚊蝇香,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承认曾售卖抢手蚊蝇香王并提供进货、销货票据等相关证据。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并做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我单位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参照《山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对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制定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决定:
1、不予行政处罚;
2、教育:认真学习《农药管理条例》,做到合规经营。
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