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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盂县完善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盂县人民政府 www.sxyx.gov.cn 2024-11-14 14:09 来源: 放大 正常 缩小

为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工作有关指引》的要求,我们起草了《盂县完善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对《盂县完善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14日。

为便于联系,意见建议请写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联系人:张锦如

联系电话:8185055

电子邮箱:yxfgj3108@163.com

                                  

盂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14日



盂县完善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构建天然气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管道燃气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1号)文件精神,对盂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联动内容及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主要是指我县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的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的气源价格,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对于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加权平均确定。对于通过车载运输等方式购进天然气,购气价格中应包含气源运输成本。

本联动机制的适用范围为山西建科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气区域。

二、联动启动条件

企业购气价格变动达到或超过0.1元/立方米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0.1元/立方米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滚动纳入下一次联动调整范围。

三、联动方式及联动价格测算方法

(一)联动方式

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联动。非居民天然气可结合实际情况,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要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即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二)联动价格测算方法

1.价格联动机制完善后,首次联动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包括延伸至农村的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配气价格分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

2.机制完善运行后,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

供销差率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1号),按4%核定。

四、联动周期及调整幅度

(一)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一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季节性差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一年两次,联动机制时间为非采暖季(当年4月至10月)和采暖季(当年11月至次年3月)。

(二)为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幅度设置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统一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三)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居民用气价格为本价格联动机制的终端销售价格,第二档、第三档用气价格的调整按第一档用气价格的调整幅度同向进行调整。

(四)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用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五)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如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五、联动启动程序

(一)提出申请。燃气企业与上下游企业采购合同签订后以及采暖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燃气企业要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采购的所有价格信息及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用户情况等资料。当燃气企业气源加权平均价格涨幅达到天然气价格联动启动条件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二)作出价格调整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对调价申请进行审核,认为需要价格联动的,作出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调整建议;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三)调价审批。居民用气价格上调超过0.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价格上调超过0.5元/立方米,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价格联动机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居民用气价格上调不超0.3元/立方米(含0.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价格上调不超0.5元/立方米(含0.5元/立方米)和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下调,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价格联动机制作出调整决定并公布实施。

六、措施与要求

(一)控制采购成本。燃气经营企业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二)加强政策宣传。燃气经营企业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宣传天然气资源现状,市场供需形式及实行价格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要在新闻媒体、企业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向社会公示计算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接受用户咨询,增强社会公众对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理解,保障平稳运行。

(三)加强信息公开。燃气经营企业应在每月底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当月采购天然气的购气来源、购气数量和采购价格,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对燃气经营企业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七、其他事项

(一)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二)联动上调价格幅度较大时,可分步实施联动,未联动额放在之后联动周期中累加或冲抵。

(三)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八、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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