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2024-3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供地方案的批复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
发文机关:盂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12-20
标 题:盂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3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供地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 盂政发〔2024〕129号 发布日期: 2024-12-20
主题词: 土地 使用权 划拨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2024-3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的请示》(盂自然资发〔2024〕482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的具体条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宗国有建设用地编号为2024-39号,位于牛村镇白土坡村,面积66668平方米(合100亩)。
二、规划用途及供地方式
2024-39号宗地规划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安置房),容积率≤1.7,建筑密度≤25%,绿地率≥30%,建筑高度≤21米。
同意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给盂县牛村镇人民政府。
三、供地时间
本次划拨供地时间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为准。
四、公示方式
本次划拨供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进行公示。
五、地质灾害防治
鉴于盂县属于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盂县牛村镇人民政府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须出具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严格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费用自理。
六、文物保护
本宗地使用权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停工并上报县文物行政部门,待相关文物保护工作结束后,方可继续施工。
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盂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前必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2022〕12号)文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需对该宗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
八、压覆资源处置
该宗地位于阳煤集团盂县铝土矿有限责任公司详查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自签订土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与资源所有单位签订压覆协议,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评估报告》并备案,如不能签订资源压覆协议,可以申请县人民政府退地。
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能签订资源压覆协议,也不申请退地,供地后因压覆资源所产生的所有纠纷由使用权人自行负责。
请你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尽快以划拨供地方式进行办理。
盂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