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文物保护
发文机关: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2-26
标 题: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盂政办发〔2024〕81号 发布日期:2024-12-26
主 题 词: 文物 保护 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切实增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敬畏之心、珍爱之心、责任之心,加快推动新时代盂县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开创文物工作新局面。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灿烂瑰宝,是国家文明的“金色名片”,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珍贵资源。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上级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县的文物工作取得新成绩。文物工作基础不断夯实,古建筑保护成就显著,文物安全不断加强,文物工作的社会作用更加凸显。但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责任不够到位,法人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文物遭破坏现象尚未有效遏制,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文物挖掘价值不够和利用不当问题同时存在;文物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文物保护管理能力有待提升,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亟待形成。
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文物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恪守“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全面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
二、完善机制,明确文物管理责任
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县文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切实把文物工作抓实抓细抓具体,紧盯重点文保单位,做好古建筑日常养护。指导、检查、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义务,落实保护措施,做好管理利用。同县公安、各乡镇等部门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文物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加快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现代综合防范体系。组织文物保护员,定期开展文物巡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制止文物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迅速解决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建立全县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指导各乡镇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文物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法定职责履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文物保护及文物安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开展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文物,特别是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以及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刻文物集中区以及文物考古发掘工地,所在乡镇要密切关注,严格管理。对分布零散、不符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移动文物,所在乡镇需报县文物管理部门,实行集中保管。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负有共管责任。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文物等部门要加强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协调配合。建立文物、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环保、文旅、应急、宗教等部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市场、文物等部门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文物、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所有人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并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管理使用者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并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三、齐抓共管,落实好文物安全责任
(一)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班子
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工作负责。责任主要包括:
1.拟定有关文物安全制度规定,并监督实施。
2.实施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及时上报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
3.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监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责任。
4.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查处安全事故,并提供专业支持。
5.组织开展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教育培训,提升文物安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6.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应急机制,组织开展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定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组织应急演练。
7.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加强文物保护法治宣传,建立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9.鼓励义务文物保护员、文物保护社会组织以及文物保护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0.协助文物部门配合景区主管部门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文物安全工作,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专门负责,确保文物安全各
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文物安全的各项部署及要求,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1.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职责权限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上报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初审。
2.公安部门负责防范和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监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强化人防、物防、技防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要文物单位和博物馆周边治安巡逻防范。
3.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资金管理机制,落实文物安全管理经费,支持提升文物安全防范能力。
4.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或矿产资源开发中按照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避让文物保护范围。
5.生态环境部门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进行依法处理。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前期选址时征求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和地下埋藏文物的建设工程,应按程序报批后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8.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和处置文物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指导督促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县地震中心应及时向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发布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
9.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文物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11.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做好涉及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的审批和核准。
12.宗教事务部门负责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文物保护意识。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接受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13.水利部门应及时向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发布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
14.气象部门应当向被认定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御重点行业序列的文物部门及时推送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
15.教育、工业和科技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文物安全相关责任。
(四)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管理使用者履行下列文物安全责任:
1.明确文物安全责任人和文物安全管理人。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文物安全责任人,非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法人代表或所有人为该单位文物安全责任人。文物安全管理人由文物安全责任人指定,未指定的由该单位文物安全责任人兼任。文物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责,文物安全管理人组织落实本单位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2.文物、博物馆单位实行岗位责任制。文物安全责任人根据本单位岗位、人员具体情况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岗位安全责任并予以公示,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同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安防、消防控制室执行双人双岗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持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上岗。
3.实施风险点和危险源常态化管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编制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文物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同时建立与公安、消防联勤联动机制,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5.按有关规范标准配备安全防范设施或器材,同时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测检修和维修保养,确保设
施安全有效运行。
四、明确重点,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一)加大文物抢救保护力度。统筹推进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全面开展不可移动文物日常保养维护,实施国宝级文物保护重大专项、元代及元以前早期木结构古建筑覆盖性抢救工程、彩塑壁画保护专项工程、政府一般债券支持低级别文物保护专项工程、文物数字化保护专项工程。要做好古建筑保护,依法合规开辟濒危古建筑抢救保护“绿色通道”,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抢险项目。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区别轻重,逐年实施,使所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维修养护到位,所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抢险到位,所有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有人看护管理到位。做好古建筑的日常保养和巡查监测。
(二)推进革命文物整体保护。进一步摸清全县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址家底,探索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重点做好晋察冀二分区司令部旧址、活川口惨案旧址等重要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址保护,带动形成区位优势集中、生态环境优美、点线面有机结合的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保护网,提升红色及抗战遗址类展览馆展示水平。
(三)做好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坚持原址保护原则,对全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加强管控,统筹协调好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当好城市建设中的文物“守护人”。今后在我县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进行的基本建设(包括土建工程、铁路、公路、农路建设等)和生产建设工程(包括砖瓦窑、砂场、取土场等),建设单位必须事先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影响古建筑安全及其环境风貌的工程建设,若有特殊需要进行建设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否则,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本着“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两利”方针,责成具有合法资格的勘探队组织实施,依法合理收费,严格操作规范,需要抢救性清理发掘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四)做好可移动文物保护。重点做好书法绘画、古籍图书、碑帖拓本、金属文物、红色文物等易损文物保护修复工作。加强预防性保护,对展陈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对珍贵文物配备柜架囊匣。拓宽文物征集、捐赠渠道,丰富藏品体系。
(五)做好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全县范围内藏有文物的馆、所和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行和完善人防、技防、物防的“三防”制和配备“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增强自身防范能力。重要的古建筑,必须坚决执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尽快实施消防工程,配备消防设备,完善消防措施,严格火源、电源管理,严格执行消防制度,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切实把文物消防工作落到实处,使全县范围内的文物安全防范工作形成技术防范、人员保卫和有坚实群众基础的“三位一体”新格局。
五、深化融合,充分挖掘文物历史文化价值
(一)在深挖文物背后的文化价值上发挥作用。立足我县历史文化的主体特色,围绕“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区域强县”,深入挖掘我县文物资源的文化内涵,重点塑造忠义之乡的文化名片。作出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阐释表达,让我县优秀传统文化潜移默化地滋润人们心灵,唤醒历史记忆,汲取精神能量,焕发新的生机,实现提振信心、鼓舞斗志、重塑形象、推动发展的现实目的。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激发内在动力,以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寻求文创产品研发途径,打造文创精品,开展推广营销,将文物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鼓励文博单位通过现代技术手段,畅通与观众的沟通、互动渠道,让文物保护成果惠及民众。
(二)在文旅融合上发挥作用。结合打造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文旅康养集聚区发展战略,优先推进旅游重点发展区域的文物保护与周边环境整治,打造更多体现盂县特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物景点。在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的同时,推进条件成熟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五位一体”(文物本体、附属文物、环境整治、安全消防与合理利用)的统筹实施,构建较为完整的文化文物资源活化利用体系,发挥文物在壮大我县文化旅游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三)在充分做好保护管理的前提下发挥作用。坚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引导有序的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评估体系和制度,做好文物景区景点游客承载量的合理预估和确定,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六、夯基垒台,构建文物全流程保护体系
(一)加强规划实施。紧密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切实做好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并纳入城乡规划。科学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做好登记公布。实施文物保护基础提升工程,及时将全国文物普查中登记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利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做好各类文物的定级工作,全面掌握文物保护状况和保护需求。
(三)加大执法力度。充实文物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建立预防控制、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行为。
(四)奖优罚劣。省、市、县级文物重点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对已毁坏、倒塌的古建筑进行维修,不得因生产和基本建设使其遭受破坏。要继续推行政府和部门相结合,专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县、乡、村、文物保护员四级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制,定期开展监督自查、巡查。各乡镇要成立文物保护领导组,各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担任文保员,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保护对象、保护要求,确定保护经费和奖惩办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文物比较集中的地方,要把保护文物作为乡规民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列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比的条件之一。
(五)严格责任追究。县政府应当明确文物安全目标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确保文物安全责任落实。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对滥用职权、不履行文物安全责任,瞒报、谎报、迟报文物违法案件、文物安全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责任终身追究。
七、加大支持,完善保障体系
(一)确保经费投入。继续争取上级文物保护经费支持,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要切实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重视队伍建设。加强文物管理部门力量,充实考古和文物保护事业单位力量,落实文物保护机构人员编制保障。健全人才引进机制,支持文物保护和考古机构开展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自主招聘。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文博队伍建设,熟悉掌握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文物保护的能力。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和政策水平,增强文博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引导社会参与。支持、指导城乡群众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参与文物保护活动,鼓励向国家文物事业捐献文物或捐赠资金,鼓励依法依规投资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投资人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
(四)深化宣传教育。不断创新宣传理念和手段,推进文物宣传能力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机会,宣传文物资源优势、重要价值和独特作用,努力提升我县居民对历史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牢固树立爱护身边文物的自觉意识,积极营造文物保护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