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案
2025年5月12日,接到盂县畜牧业发展中心移交函后,我局就移交的“关于盂县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规调运绵羊案件”派执法人员前往盂县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盂县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无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执法人员立即拍照取证,并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三条。
我局依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参照《山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对于《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制定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决定:
1.不予行政处罚。
2.教育:
(1)认真学习《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做到合规经营。
2025年7月3日